内司通〔201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律师工作,推动我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司法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于6月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检查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在完成对本所(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向盟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各盟市司法局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要编制本地区《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注明考核结果,连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 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年度检查考核由厅律师公证处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8、党支部建立情况和党建联络员派驻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7、对投诉本所和本所律师查处情况的材料; 8、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业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材料; 10、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建立和使用的证明材料; 14、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证明材料,无党员律师事务所派驻党建联络员的批文; 15、上年度律师业务质量检查整改和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情况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等次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盟市司法局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监督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由自治区司法厅做出处理决定。 律师事务所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条件而未建立的,无党员未派驻党建联络员的,暂缓考核。 二、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盟市律师(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各盟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要组成考核组,召开全所律师会议,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考核意见报盟市司法局审核,并抄报盟市律师协会。盟市司法局确定考核结果后要编制《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连同《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并加盖“律师考核备案章”。 厅直属所律师(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并向厅律师公证处提交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同时报自治区律师协会。 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初审,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审核。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 2、《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3、律师执业考核自评总结; 4、律师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证明或办理临时组织关系证明; 5、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兼职律师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执业的证明。 法律援助律师提交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证明。 (三)律师执业暂缓考核的情形 1、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律师因被投诉,未调查完结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未完成整改的; 4、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5、律师党员未转接组织关系或未办理临时组织关系的; 6、盟市司法局依法确定的其他应当暂缓考核的情形。 各盟市暂缓考核的律师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提出考核申请,由所在律师事务所考核,报盟市司法局审核,并抄送盟市律师协会,审核通过的连同考核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的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厅律师公证处审核。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变更事项 各盟市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名称、章程、合伙协议,律师转换执业机构和执业类别由盟市司法局初审,报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变更住所、合伙人应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以上变更事项报司法厅批准或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合伙协议、章程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有关决议; (2)名称检索申请表,新的合伙协议、章程;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2、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有关决议; (2)盟市司法局出具的新负责人执业经历和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因变更负责人修改合伙协议、章程的,按上述1项提交。 3、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退伙协议; (2)盟市司法局出具的新合伙人执业经历和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因变更合伙人变更合伙协议、章程的,按上述1项提交。 4、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有关决议; (2)新办公场所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 (3)新办公场所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关于转换律师执业机构和执业类别 1、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转换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 (2)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还应出具退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 (3)拟转入执业机构聘用协议; (4)《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2、兼职律师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转换律师执业类别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3)兼职律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申请人退休的,还应提交《退休证》。 四、关于新申请律师执业 各盟市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材料由盟市司法局初审,加盖核验章,报厅律师公证处审核;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材料(应提交原件)报厅律师公证处审核。 新申请专、兼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实习律师证》原件、复印件和《实习鉴定书》;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六)《岗前培训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存放委托手续、存放协议的复印件。其中:(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职业证明,并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当地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证明;(2)申请人为2009年后大学毕业的,可提交人事档案和学籍档案在原学校存放证明; 2、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申请人退休的,还应提交退休证。 (八)实习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品行证明,并由主管司法局出具审查证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蓝底彩色二寸照片2张(不得戴深色眼镜); (十)新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五、关于新申请实习律师 各盟市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实习律师由盟市司法局初审,报厅律师公证处审核;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实习律师应提交材料原件,报厅律师公证处审核。 新申请实习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实习律师登记表》;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交存放委托手续、存放协议的复印件;其中:(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职业证明,并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当地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证明;(2)申请人为2009年后大学毕业的,可提交人事档案和学籍档案在原学校存放证明; 2、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申请人退休的,还应提交退休证。 3、申请人为在职工作人员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离职实习一年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实习的证明; (六)正面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照片2张(不得戴深色眼镜)。 六、几点要求 (一)各盟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保证2011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核实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审核一致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并由审核人员签名。 (二)检查考核时间安排。各盟市和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备案和审核材料按下列时间上报: 1、厅直属所 2、通辽市、兴安盟、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 3、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于 自治区司法厅对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予以公告。 (四)各盟市司法局在报送材料前将电子版《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附件9)、《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附件10)、《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未申请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附件11)、《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新申请执业律师花名册》(附件12)、《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转换执业机构、类别,补办<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附件13)、《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新申请实习律师花名册》(附件14)发送至E-mail:sftyubo@126.com。 (五)认真做好会费收缴工作。2010未缴律师协会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补缴会费后,方可参加年度考核。 附件:请登录内蒙古司法厅网站下载 1、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 3、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4、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转换律师执业类别登记表 5、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转换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 6、实习鉴定表 7、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实习律师登记表 8、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补办执业证审核登记表 9、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 10、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 11、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未申请律师执业考核花名册 12、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新申请执业律师花名册 13、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转换执业机构、类别,补办<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14、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度新申请实习律师花名册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本厅领导,厅办公室、计财装备处,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治区律师协会 司法厅办公室 (共印60份 存档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