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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很高的广告效应,可以极大提高公众的知名度,提升产品的品牌效应,而且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在诸多方面也明显超过普通商标。

根据修改以前的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原先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通过行政机关,随着商标法规的不断修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至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的单轨制模式,正式形成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需一至二年的时间,程序也比较复杂,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这也是为什么目前许多企业选择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因。

那么企业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驰名商标呢?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一是应正确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相关公众一般应当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管理、使用该商标的工商业界。二是正确把握“知晓程度”,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还可通过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进行确定。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随着资讯科技与媒体宣传的飞速发展,完全可以使一个商标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要为相关公众认可接受、获得良好声誉、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具备绝对显著性,必然有一个时间上的要求。法院在认定时通常把持续使用时间确定为五年左右,最少不少于三年,这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时当事人应提供使用该商标主要商品近三年销售记录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广告不仅是促进商品流通的方式,更是赋予有形产品无形价值的过程。商标宣传工作的程度涉及到广告宣传费、广告宣传的媒体覆盖度、宣传频率等方面,其中广告宣传费是法院衡量宣传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应考虑对该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媒体等级,考虑覆盖全国各地的众多销售网点、代理渠道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数量。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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