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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成功办理一起涉及让与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我所成功办理一起涉及让与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被告屈某、杨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借款单一支,约定月利率为3%,由被告陈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为担保该笔债权的实现,某房地产公司还向原告出具共计1000万元的购房款收据两支,并将其开发的30余套房产全部预售登记至原告杨某某名下。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一直拖延履行还款义务,故杨某某将四被告诉至法院。我所指派巴那日苏律师、王茹伟律师担任本案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请求

一、被告屈某、杨某、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向原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给付从X年X月X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笔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四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杨某某对案涉30 余套担保房产清算(即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受偿。

(三)代理思路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杨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也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即让与担保。故在屈某、杨某不能按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杨某某可以通过拍卖案涉房产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故,我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确定了让与担保的代理思路。

(四)案件结果

一、被告屈某、杨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给付从X年X月X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笔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屈某、杨某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原告杨某某可以依据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标的物。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五)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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